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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生產事業機構擴增設備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考核
凡未經核准之計畫,無論各機構有無資金均不得先行舉辦,如有故違,該
機構首長、經辦主管、及主辦會計人員,均區分其責任予以議處。
已核定之計畫,申請機構應即按照預定進度實施並加以管制,本會業務主
管單位應隨時加以考核,提出報告或改進意見。
擴增設備計畫完成後,應在一年內提出績效報告,並由本會業務主管單位
詳加考核,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如實際績效低於原訂目標而無人力不
可抗拒之因素時,應即檢討原因提出補救辦法,情節重大者並應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