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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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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0 條
國防部及省 (市) 縣 (市) 政府對後備軍人會補助費,應編列預算,後備
軍人會對經費開支,除經監事會審核外,應依法報請核銷。
第 21 條
後備軍人會有違反本通則之規定者,主管官署得予以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第 22 條
縣 (市) 後備軍人會會址得設於縣 (市) 政府內。
第 23 條
後備軍人會應訂立會章,呈報當地政府備案並分呈同級管區。
第 24 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