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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以下簡稱本總局)組織條例第
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總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各組、室、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總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總局長襄助總局長處理
局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業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
職員辦理之。
本總局各組、室、中心(以下簡稱各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一、對於本總局執行法令有關事實認定之案件或行政院授權事項,應依據
本總局職權處理。
二、各單位有互相聯繫之事務,應由主辦單位會商有關單位辦理,如意見
不同,應陳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裁奪。
三、各單位制(訂)定及修正法規時,應會商各有關機關或單位擬訂,並
送秘書室企劃科審查,但情況特殊經簽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定者,
得免送審查。
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事前協商,事後分別通知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主任秘書
以上長官核閱後分送之。
各單位代表本總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
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暫為保留,
於返回本總局或以其他方式請示後,再為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