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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總局各組、室、中心(以下簡稱各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一、對於本總局執行法令有關事實認定之案件或行政院授權事項,應依據
本總局職權處理。
二、各單位有互相聯繫之事務,應由主辦單位會商有關單位辦理,如意見
不同,應陳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裁奪。
三、各單位制(訂)定及修正法規時,應會商各有關機關或單位擬訂,並
送秘書室企劃科審查,但情況特殊經簽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定者,
得免送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