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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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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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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私有市場
第 30 條
申請在都市計畫市場用地設立私有市場者,應檢附下列書件,除省轄市應
逕向市政府申請外,由當地市場主管機關核轉縣政府核准設立後,向建築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其改建或增建時亦同:
一、申請書。
二、事業計畫 (包括工程計畫、財務計畫、營運計畫) 。
三、臺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規定之核准文件。
四、攤舖位數量表。
五、攤舖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
六、市場平面配置圖 (不含多目標使用部分) 。
市場位置座落未實施都市計畫區域者,應加附市場周圍三百公尺範圍內現
況圖。
第 31 條
私有市場所有權人及承租人,應推選代表七人至十一人組織管理委員會,
並聘僱管理員工,負責執行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
前項管理委員會之設立、變更及管理員之任免,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
受其監督。
第 32 條
私有市場之所有權人或市場負責人,應依第二十六條負責市場之維護管理
。
第 33 條
私有市場攤舖位之承租人或經營人,應遵守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其私有市
場所有人自行經營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