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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私有市場所有權人及承租人,應推選代表七人至十一人組織管理委員會,
並聘僱管理員工,負責執行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
前項管理委員會之設立、變更及管理員之任免,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
受其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