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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程依警察法及警察教育條例有關規定訂定之。
初級警察教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之規定辦理。
本規程所稱初級警察教育,係指巡佐、警員、警長、警士教育。
初級警察教育,分養成教育、升職教育、常年教育及專業教育四種。
警員、警士教育為養成教育,巡佐、警長教育為升職教育,在職之經常訓
練為常年教育,訓練專業警員者為專業教育。
初級警察教育由警察學校辦理之,但常教育得分別由各級警察機關或警察
教育機關分區或集中辦理,並由各該主管機關規劃督導,其年度工作計畫
及執行成果,並應層報內政部核備。
警察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層報內政部核准,設置分校或分班。
初級警察教育計畫、學員、生、警名冊、考試成績及各種課本講義,應層
報內政部備查。專科警員班學生學籍等有關事項,並應依教育法令之規定
轉請教育部核備。
教育期間,巡佐教育稱為巡佐班,受教人員稱盡學員;警員教育稱為警員
班、受教人員稱為學生;警長教育稱為警長班,警士教育稱為警士班,受
教人員均稱為學警。
前項班級應以番號標明其期別。
專業教育比照前二項辦理之。
初級警察教育之完成標準如左:
一、共同標準:
(一) 養成思想忠貞、品德高尚、服務熱忱、儀態端莊、體格壯健之優良
幹部。
(二) 學術科與精神教育應予並重,並特別注重品德之培養及警用技術之
訓練。
(三) 各種警察教育應力求配合,並能適合職務之要求。
二、養成教育:
(一) 法律課程方面 應樹立員警於執行警察任務時事事依法,尊重人權
之權念,並使其熟習違警罰法及警械使用條例之應用。
(二) 警察課程方面 督促員警使能熟諳警察服行勤務與處理案件、查案
報告侑表式之填寫等方法。
(三) 警察應用技能方面 訓練員警使能運用柔道 (摔角) 、擒拿、射擊
、戒具使用及鎮暴等技能,以制服抗拒警察執法工作者之程度。
(四) 軍事課程方面 警士養成各個基本教練及戰鬥教練;警員養成各個
戰鬥教練及班、排基本教練之程度。
三、升職教育:
(一) 達成升職人員預定升遷職務所需學識技能等之要求。
(二) 養成升職人員具有統後能力及為部屬服務之觀念。
四、專業教育:
培養專業人員,使其具備執行各種專職所需之學術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