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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重建
以重建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補助經費
,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並表明下列事項:
(一)更新單元位置、範圍及面積。
(二)土地與合法建築物權屬、使用情形、戶數及現況照片。
(三)課題及對策。
(四)預定工作項目、內容及實施方式。
(五)預定作業時程。
(六)經費需求及項目明細。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以重建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補助經費,執行機關應依
第五條第一項及下列級距規定評定補助額度,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並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
一、人數五十人以下者,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二、人數超過五十人,一百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人,再加計新臺幣一萬
五千元。
三、人數超過一百人部分,每增加一人,再加計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申請案尚未成立更新團體者,得酌予提高其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
八十萬元為限。
第一項人數之認定,補助對象為更新團體者,以更新團體會員人數計算;
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以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權利證明
文件登載之所有權人數計算;並以申請補助當時之權利狀況為準。
第一項實際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或新臺幣二十萬元內,得提列為更新團體
行政作業費。
申請案因基地面積逾三千平方公尺或所有權人數逾四百人等特殊情形,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並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者,得酌予
提高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不受第一項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之限制。
以重建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權利變換計畫補助經費,執行機關應依第五
條第一項及下列級距規定評定補助額度,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並
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
一、人數五十人以下者,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二、人數超過五十人,一百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人,再加計新臺幣一萬
元。
三、人數超過一百人部分,每增加一人,再加計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人數之認定,補助對象為更新團體者,以更新團體會員人數計算;補
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以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權利證明文
件登載之所有權人數計算;並以申請補助當時之權利狀況為準。
申請案因基地面積逾三千平方公尺或所有權人數逾四百人等特殊情形,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並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者,得酌予
提高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不受第一項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之限制。
以重建方式實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向執
行機關申請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費用之撥款:
一、第一期款:於受補助單位與受託專業團隊簽訂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或權利變換計畫委託契約後提出,檢附補助案核准函、委託契約書影
本、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收據,申請撥付
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款: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公開展覽後提出,檢附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
換計畫公開展覽函、納入預算或超支併決算證明文件、請款明細表及
收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但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
定免舉辦公開展覽者,免附辦理公開展覽函,並於檢核書圖文件及同
意比例符合規定後,註明符合該項規定,申請撥付。
前項補助金額撥款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受補助單位與受託
專業團隊契約進度管控撥付受補助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