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以重建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補助經費,執行機關應依
第五條第一項及下列級距規定評定補助額度,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並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
一、人數五十人以下者,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二、人數超過五十人,一百人以下部分,每增加一人,再加計新臺幣一萬
五千元。
三、人數超過一百人部分,每增加一人,再加計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申請案尚未成立更新團體者,得酌予提高其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
八十萬元為限。
第一項人數之認定,補助對象為更新團體者,以更新團體會員人數計算;
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以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權利證明
文件登載之所有權人數計算;並以申請補助當時之權利狀況為準。
第一項實際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或新臺幣二十萬元內,得提列為更新團體
行政作業費。
申請案因基地面積逾三千平方公尺或所有權人數逾四百人等特殊情形,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並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者,得酌予
提高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不受第一項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