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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建築經理公司之設立
建築經理公司應有銀行參與投資,其投資總額不得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三
十,每一銀行以投資一家建築經理公司為限。
前項銀行投資應經財政部核准。財政部於核准銀行投資建築經理公司時,
應洽商內政部意見後辦理。
建築經理公司申請設立時,除依公司法之規定外,並應檢附左列文件向經
濟部申請公司登記:
一、業務計畫。
二、財務計畫。
三、參與投資銀行之允諾書及財政部核准文件。
經濟部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即洽商內政部之意見。
建築經理公司實收最低資本額為新台幣五千萬元。
前項資本額,內政部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建築經理公司應於完成公司證記後,三十日內將營業地址、經營業務項目
、資本總額、實收資本額及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名冊報內政
部備查,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