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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建築經理公司應有銀行參與投資,其投資總額不得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三
十,每一銀行以投資一家建築經理公司為限。
前項銀行投資應經財政部核准。財政部於核准銀行投資建築經理公司時,
應洽商內政部意見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