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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設備
第 一 節 給水系統
(刪除)
國民住宅各戶水錶或集合住宅總水錶,應裝設於室外易於檢查處所;集合
住宅各分戶水錶,應集中裝置於屋頂,順序標示號碼。
國民住宅利用蓄水池及重力水箱間接給水者,以共用出入口之各戶住宅使
用一組給水系統為準。
受水槽位置應顧及公共安全、衛生及景觀。
國民住宅蓄水池應以鋼筋混凝土或防水、防銹、無毒性之不燃材料建造;
蓄水池應以獨立結構設於地坪上,並與污水池隔離。
蓄水池池底、池壁、池頂應參考左列標準,留設檢修用之工作空間。
一、池底與地坪之淨距離:四十五公分以上。
二、池壁與周壁之淨距離:四十五公分以上。
三、池頂與平頂間,留設足供出入人孔之空間。
國民住宅重力水箱,應以鋼筋混凝土或防水、防銹、無毒性之不燃材料建
造;採用成品水箱,應設計堅固之支架。
國民住宅蓄水池及重力水箱設置之人孔,其開口邊緣應高出頂面十公分以
上,並應裝置嚴密之人孔蓋,人孔蓋不得採用易銹之鑄鐵製品。
蓄水池及重力水箱,應視實際需要設置內外爬梯,內爬梯須為不銹鋼製品

鋼筋混凝土造蓄水池及重力水箱底部,應有清洗用集水坡度或設置清潔槽
溝。
國民住宅給水泵浦不得設於地面第一層公共通道或樓梯間;陸上式泵浦應
設置基座,沉水式泵浦應配合水池空間裝置。
控制泵浦之水位電極設備,應作妥善之維護,電極棒安裝位置,應與進出
水口保持適當之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