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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航空攝影
航空攝影前,應先擬訂航空攝影計畫,並儘量以五萬分之一至十萬分之一
地形圖繪製航空攝影計畫圖。
像片比例尺,依圖比例尺及製圖儀器性能而定。採用一張像片製一幅地圖
者,一張像片涵蓋之地面面積,應大於一幅地圖涵蓋之面積。其像片比例
尺如左:
一、五千分之一基本圖之像片比例尺,以一萬五千分之一至二萬分之一為
原則。
二、一萬分之一基本圖之像片比例尺,以三萬分之一至四萬分之一為原則

航空攝影飛機須具備左列主要性能:
一、震動微小,能保持穩定之航行。
二、視界廣闊,駕駛員及導航員便於觀察前方、側方及下方 (地面) 。
三、飛機底部可安裝照像機及觀察鏡之窗口。
四、機艙內部能容納照像機,及至少可供駕駛員、導航員、照像員各一人
之操作空間。
五、富耐航力,航行高度須能適合照像之要求。航行速度須不使底片影像
發生模糊,許可之影像模糊,依照像機及立體測圖儀之性能而定,以
小於○.○二公厘為原則。
航空攝影機之選用,以配合測圖儀器為主。
航空攝影採用垂直複連續攝影,攝影軸傾斜小於四度,航偏角小於十度為
原則。
航線方向視地形及圖幅劃分等因素,可選擇南北向、東西向、或依地形飛
行。採用一張像片製一幅地圖者,航線須儘量與每幅地圖之圖幅中央線一
致。
航空攝影像片前後重疊採用六十%,左右重疊採用三十%為原則。採用一
張像片製一幅地圖者,像片前後重疊須增至九十%以上。
每條航線或每段航線之航高,依像片比例尺,照像機焦距,及地面高低起
伏情形決定之,其計算公式如左:
H (海拔航高) = M (像片比例尺分母) × F (照像機焦距) + E (地面
平均高)
航空攝影氣候,以晴朗風靜、無煙霧濛氣、能見度佳、雲高在航高以上之
時為宜。
航空攝影時太陽高度如左:
一、平地丘陵地,應大於三十度。
二、山地應大於四十度。 (約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
導航可採推測航行法與目測航行法二者併用。
每次航空攝影後,應儘速沖洗底片,並檢查底片品質,以決定是否合用或
需重攝。
底片沖洗後,應晒印像片,並繪製涵蓋圖,涵蓋圖之比例尺以五萬至十萬
分一為原則。
底片或像片沖洗藥方,應視底片或像片性質,地面及天氣情況、航高,要
求之影像反差等情形,選定適宜之藥方。
底片或像片沖洗用顯影液、定影液、清水等需保持之溫度,視底片像片及
藥品性質而定,通常以華氏六十八至七十五度 (攝氏二十至二十四度) 為
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