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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地權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民法之規定。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