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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編 土地稅
第 五 章 土地改良物稅
建築改良物得照其估定價值,按年征稅,其最高稅率不得超過千分之十。
建築改良物稅之征收,於征收地價稅時為之,並適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征稅。
農作改良物不得征稅。
地價每畝不滿五百元之地方,其建築改良物應免予征稅。
土地改良物稅全部為地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