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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結算
本聯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年度終了時結算
一次,由理事會造成左列書類。於代表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
,連同監事會查賬報告,報告於代表大會。
一、財產目錄。
二、資產負債表。
三、業務報告書。
四、損益計算表。
五、盈餘分配案。
本聯社年終結算後,各耜有淨餘時,應即抵充本社總盈餘。除彌補虧損部
分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
辦理。
一、以百分之二十作公積金,由代表大會指定機關 (合作金庫) ,以妥善
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
二、以百分之十作公益金,由社務會議決,作為發展本聯社業務區域內合
作教育基金,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事務員之酬勞金,其分配法由理事會定之。
四、以百分之六十作社員社分配金。
前項第四款之社員社分配金,先依有盈餘各部淨盈餘之多寡,比例攤還後
,再由各該部社員,對該部之交易額,比例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