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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會議
社員大會分通常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通常社員大會,於每一業
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二、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
召集時。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
自行召集。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的決議,
解散本社或與其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
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監事主席為主席。
評議會召集大會時,由評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社務會每三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副經理及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每月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
召集之。評議會由評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開會時之主席,由評議員輪流
擔任之。
理事會、監事會及評議會,應各有理監事、評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
會;出席理事、監事、評議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