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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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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少年育樂機構
第 18 條
少年育樂機構設置之目的在於提供少年休閒、育樂之服務。
第 19 條
少年育樂機構應具有一次同時服務一○○人以上活動之規模。其室外空地
或室內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五○○平方公尺。
第 20 條
少年育樂機構應設有各項遊樂或體能活動之設施設備,其占用面積不得少
於前條規定面積之百分之六十。
第 21 條
少年育樂機構應置人員除準用第十七條之規定外,並應置必要之遊樂或體
能設施活動之指導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