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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少年育樂機構應具有一次同時服務一○○人以上活動之規模。其室外空地
或室內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五○○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