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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罰則
菸、酒及檳榔營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供售菸、酒及檳榔予少年吸食者,
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出入酒家、酒吧、酒館 (店) 、舞
廳 (場) 、特種咖啡茶室及其他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不加制止
者,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前項場所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放任少年出入者,處其負責人二千元以上
一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勒令其停業、歇業或吊銷執照。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施用毒品、迷幻物品或管制藥品,
不加制止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行為,不加
制止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公
告其姓名;其觸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違反本法之行為,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主管機關催繳,仍不繳納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