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行為,不加
制止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公
告其姓名;其觸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