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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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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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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軍人權利之實施
第 五 節 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命者其子女之
第 22 條
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命時,地方政府依團管區司令部之通知,迅即轉知
其家屬,並協助辦理善後事宜。
第 23 條
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之認定,由地方政府參
照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第 24 條
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者其子女之教養,地方政府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者,應比照之十五條第規定辦理。
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已享有金錢或實物之扶助仍不足維持生活時
,應另發給養育金或實物,但已扶助就學享有公費或免費待遇者
,應予停發。
第 25 條
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命者,其子女之就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26 條
本節所定教養事宜,地方政府應主動辦理,惟死者之子女或子女之監護人
,得憑國防部撫卹令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