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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者其子女之教養,地方政府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者,應比照之十五條第規定辦理。
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已享有金錢或實物之扶助仍不足維持生活時
,應另發給養育金或實物,但已扶助就學享有公費或免費待遇者
,應予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