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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選舉人投票
全省應出之省參議員名額,由省政府於選舉一個月以前公告,並製選舉票
,分發各縣市具領。
縣市參議會選舉省參議員,以縣市政府為投票所,用集會方式,以有縣市
參議員過半數之出席投票選舉之。
省參議員選舉投票開票之事務,由縣市政府職員任之,並由出席代表互推
三人至五人為監察員,在場監視。
投票時,除投票人及投票所職員外,他人不得擅入投票場所。
票匭應當場啟示,再將內層封固。
票匭外層,應於投票完畢後嚴加封鎖。
投票人領取選舉票,應在選舉人名簿本人姓名下簽字或蓋章。
投票用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投票人於投票場所內,除關於投票方法得與事務人員問客外,不得與他人
接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