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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戶長會議
甲設戶長會議,由本甲各戶之戶長組織之。戶長有事故,不能出席時,應
派一人代表出席。
戶長會議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或罷免甲長。
二、政令之執行事項。
三、本甲內戶口之稽查填報事項。
四、本甲內之清潔衛生事項。
五、本甲內應興革事項。
前項第一款甲長之選舉或罷免,由保辦公處報鄉鎮公或備案。
戶長會議,由甲長召集之,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經甲長或三戶以上之請
求,得舉行臨時會議,開會時,甲長主席,甲長有事故或所議事項與甲長
本身有利害關係時,由出席人推舉一人主席。
前項會議,在甲長住宅或保辦公處舉行。
戶長會議非有本甲戶長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人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戶長會議決議案,由甲長執行之。
甲長認為必要,或有本甲居民十人以上之連名請求時,舉行甲居民會議,
討論議決有關本甲重要興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