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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戶長會議,由甲長召集之,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經甲長或三戶以上之請
求,得舉行臨時會議,開會時,甲長主席,甲長有事故或所議事項與甲長
本身有利害關係時,由出席人推舉一人主席。
前項會議,在甲長住宅或保辦公處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