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第十三條 總隊長權責如下:
一、本處施政方針之研擬及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本處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廢止及解釋之核定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四、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項。
五、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非主管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及獎懲事項。但
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不在此限。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八、部、次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處重要事務之決定或事務處理事項。
副總隊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總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主管業務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研擬事項。
三、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五、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六、總隊長交辦事項。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督導策進及法規研擬、修正之審核、協調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合及督導事項。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五、業務研究發展及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七、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組長、主任、大隊長、室主任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
二、本組 (中心、大隊、室) 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審核事項。
四、所屬人員考核之擬議事項。
五、依照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長官交辦事項。
簡任技正、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及重要方針之研擬、審議事項。
二、重要方案之設計及審議事項。
三、空中勤務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五、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六、長官交辦事項。
科長依其職掌,處理下列事項:
一、本科計畫方案及工作報告之擬議、編制事項。
二、本科法令疑義及解釋之擬議事項。
三、本科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改進事項。
四、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事項。
五、本科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長官交辦事項。
秘書、技正、專員、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處理公務,以其承
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本處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