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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第十三條 總隊長權責如下:
一、本處施政方針之研擬及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本處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廢止及解釋之核定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四、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項。
五、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非主管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及獎懲事項。但
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不在此限。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八、部、次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處重要事務之決定或事務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