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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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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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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4 條
署長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署政策之研議、工作計畫方案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本署法令規章之研訂、修正、廢止、核釋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四、關於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屬九職等以下人員之依法任免、調遷、獎懲事項。(主計人事人員除外)
六、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七、關於部次長交辦事項。
第 15 條
副署長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營建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關於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四、關於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關於署長交辦事項。
第 16 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營建重大決策建議事項。
二、關於各組室業務之督導策進及法規研訂、修正、解釋、協調事項。
三、關於各組室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檔案管理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五、關於業務研究發展及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 17 條
組長、室主任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組(室)業務有關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考核之擬議事項。
五、關於依照本署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六、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及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第 18 條
副組長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組業務之建議改進事項。
二、關於重要報告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重要公文之撰擬及稿件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第 19 條
專門委員、技正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案之研訂審議事項。
二、關於營建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三、關於法規之整理及編纂事項。
四、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第 20 條
科長依其職掌,處理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本科計畫方案、工作報告之擬議編製事項。
二、關於本科法令疑義、解釋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本科業務之策劃改進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事項。
五、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第 21 條
秘書、視察、科員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第 22 條
本署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