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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附檔: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法官之考察、進修及請假
法官每年度應從事在職進修。
司法院應逐年編列預算,遴選各級法院法官,分派國內外從事司法考察或進修。
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者,得提出具體研究計畫,向司法院申請自行進修一年,進修期間支領全額薪給,期滿六個月內應提出研究報告送請司法院審核。
前項自行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當年度各該機關法官人數百分之七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實任法官於任職期間,得向司法院提出入學許可證明文件,經同意後,聲請留職停薪。
前項留職停薪之期間,除經司法院准許外,以三年為限。
前三條之考察及進修,其期間、資格條件、遴選程序、進修人員比例及研究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歸屬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官之請假,適用公務人員有關請假之規定。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法官之留職停薪,準用公務人員有關留職停薪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