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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
各機關應擬訂長程個案計畫及中程個案計畫 (以下簡稱中長程個案計畫)
之事項如下:
一、依基本國策及國家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事項。
二、依國家整體及前瞻發展需要應規劃事項。
三、依機關任務及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事項。
四、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規劃事項。
五、依民意及輿情反映應規劃事項。
六、依上級指示或會議決定應規劃事項。
七、配合相關計畫應規劃事項。
八、其他重要施政事項。
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作業,分由業務主辦單位研擬計畫初稿,研考 (計
畫) 單位辦理統籌、協調及研議事項。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應參酌本機關資源能力,事前蒐集充分資料,進
行內行環境分析及預測,設定具體目標,進行計畫分析,評估財源籌措方
式及民間參與之可行性,訂定實施策略、方法及分期 (年) 實施計畫。
前項相關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
中長程個案計畫內容如下:
一、計畫緣起
(一) 依據。
(二) 未來環境預測。
(三) 問題評析。
二、計畫目標
(一) 目標說明。
(二) 達成目標之限制。
(三) 預期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三、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
四、執行策略及方法
(一) 主要工作項目。
(二) 分期 (年) 執行策略。
(三) 執行步驟 (方法) 與分工。
五、資源需求
(一) 所需資源說明。
(二) 經費來源及計算基準。
(三) 經費需求。
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七、附則
(一) 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
(二) 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三) 其他有關事項。
中長程個案計畫中屬公共工程或房屋建築部分之計畫,應優先採用生態工
法,並敘明採用生態工法之預期效果及影響。
中長程個案計畫屬延續性者,應詳細評估前期計畫績效,列於第一項第三
款所定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