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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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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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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提升國家資通安全科技能力、推動資通安全科技研發及應用,特設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院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數位發展部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院業務。
第 3 條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發資通安全科技,推動資通安全技術應用、移轉、產學服務及國際合作交流。
二、協助規劃及推動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機制。
三、協助政府機關(構)及關鍵基礎設施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應變處置。
四、協助規劃及支援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資通安全防護。
五、協助規劃及培育資通安全專業人才;推廣全民資通安全意識。
六、支援具有特殊敏感性之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防護工作。
七、支援產業資通安全重大發展及法規推動之需求。
八、其他與資通安全科技相關之業務。
第 4 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第 5 條
本院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院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 6 條
公務機關於資通安全涉特定機敏性業務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採購者,本院視為公務機關,監督機關視為其上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