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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發資通安全科技,推動資通安全技術應用、移轉、產學服務及國際合作交流。
二、協助規劃及推動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機制。
三、協助政府機關(構)及關鍵基礎設施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應變處置。
四、協助規劃及支援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資通安全防護。
五、協助規劃及培育資通安全專業人才;推廣全民資通安全意識。
六、支援具有特殊敏感性之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防護工作。
七、支援產業資通安全重大發展及法規推動之需求。
八、其他與資通安全科技相關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