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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七 節 潮濕場所
(刪除)
在潮濕場所設施線路時,不得按磁夾板及木槽板裝置法施工。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36 條
按磁珠裝置法設於線路時,導線相互間,導線與敷設面間,相鄰二支持點間之距離應照表三三六之規定辦理。
潮濕場所,得按金屬管,非金屬管及電纜裝置法施工。
在浴室及其他潮濕處所以不裝用吊線盒為宜。
裝用吊線盒時,應使用防水導線,且不得有分歧或接續。吊線盒以下應使用防水之無開關燈頭。
浴室內若裝設插座時,應按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辦理,其位置應遠離浴盆,使人處於浴盆不能接觸該插座。
浴室內裝用之燈具應能防水及防銹,且控制開關之位置應遠離浴盆,使人處於浴盆不能接觸該開關。
在潮濕場所使用之電動機以及其他電機器具應有防濕、或防水型者。
裝置於潮濕場所之電路,應按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裝置漏電斷路器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