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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七 章 接戶線裝置
第 三 節 接戶線與樹木、建築物或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沿屋壁或屋簷下裝設連接接戶線時,儘量裝設於雨線內。但離地高度不及二.五公尺且易受外物碰觸者,導線應裝於導線管內。
低壓架空接戶線與鄰近樹木及其他線路之電桿間,其水平及垂直間隔應維持二百毫米以上。
屋簷下接戶線與電信線、水管之間隔,應維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但有絕緣管保護者,不在此限。
屋簷下或接戶引出之線路與瓦斯管之間隔,應維持一公尺以上。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26 條
高低壓架空接戶線與地面及道路間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八九~一所示值。低壓接戶線之接戶支持物離地高度應為二.五公尺以上。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27 條
高低壓架空接戶線在不同支持物上與支吊線、其他導線及電纜間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九四所示值。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28 條
低壓架空接戶線與建築物之窗口、陽台或人員可輕易進入處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所示值。但接戶線之絕緣足以防止人員觸電者,其間隔得縮減六百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