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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六 章 洞道內設施之裝設
第 一 節 通則
除本章規定外,洞道內供電及通訊設施之裝設,應符合第九章至前章規定。
若供電或通訊設施在洞道內使用之空間為非合格人員易進入者,或供電導線未符合第九章至本章電纜系統相關規定時,其裝設應符合第三章至第八章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