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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附則
前二條規定之罰鍰,主管機關得委託機場公司執行之。
主管機關得委託機場公司,代表政府與外國簽署有關航空協定;其協定事項,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本條例適用之國際機場,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