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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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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附則
第 63 條
本法所定去職,包括撤職、解除職務及罷免。
第 64 條
轄區不完整之省,其議會與政府之組織,由行政院另定之。
第 65 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各相關法規未制 (訂) 定、修正前,現行法規仍繼續適
用。
第 6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至行政區域及行政層級重新調整劃分後一年內完成本
法之修正,逾期本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