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附則
本法所定去職,包括撤職、解除職務及罷免。
轄區不完整之省,其議會與政府之組織,由行政院另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後,各相關法規未制 (訂) 定、修正前,現行法規仍繼續適
用。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至行政區域及行政層級重新調整劃分後一年內完成本
法之修正,逾期本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