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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至行政區域及行政層級重新調整劃分後一年內完成本
法之修正,逾期本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