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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五 章 供電電纜終端接頭裝置
第 四 節 配電室或封閉體內之間隔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95 條
地下供電電纜終端之暴露帶電組件間,及暴露帶電組件與大地間,應維持附表二九五規定之間隔。
封閉體內之暴露帶電組件,應依電壓別及基準衝擊絕緣強度(BIL ),提供適當間隔或使用絕緣隔板。
配電室內之供電電纜終端,其未絕緣之帶電組件,應予以防護或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