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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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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附檔:
附表:國民法官法第十四條第八款所定「主要法律科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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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編 制度成效評估
第 一 章 資料之蒐集、調查與統計
第 四 節 其他調查研究事項
第 327 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得指定特定專題,諮詢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
前項諮詢,得由成效評估委員會召開相關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諮詢會議、公聽會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之。
第 328 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得以適當方法蒐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關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調查、研究成果。
成效評估委員會得設置獎助金或研究獎金,以獎勵前項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調查、研究。
第 329 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得調查各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實施現狀。
前項調查,得以下列方式進行之:
一、文獻蒐集。
二、擬定有關國民參與審判之選送出國進修專題建議提報法官學院。
三、辦理國際交流學術研討會。
四、出國考察。
第 330 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認有必要者,亦得設定特定專題,進行下列類型之研究:
一、實施法庭觀察活動。
二、委託學者專家進行專題研究。
三、辦理專題模擬法庭。
四、其他認為適當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