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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四 章 纜線出地裝置
第 二 節 纜線出地
纜線之出地應設計使水不會浸入霜凍線以上之出地導線管。
導線或電纜之出地應有適當之支撐,以抑制對導線、電纜或終端損害之可能。
導線或電纜所穿入之出地導線管或肘型彎管,其裝設應使電纜與導線管間因相對移動而造成損害之可能性為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