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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財務報告編製
第 一 節 財務報告內容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9 條
社福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如附表一)。
(二)收支餘絀表(如附表二)。
(三)淨值變動表(如附表三)。
(四)現金流量表(如附表四)。
(五)附註或附表。
二、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執行長或與執行長職位相當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前項財務報表之編製,除設立當年度外,應採二年對照方式為之。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允當表達社福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者,應於改正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