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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允當表達社福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者,應於改正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