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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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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PDF
附件二 小船設備基準表.PDF
附件三 小船檢查丈量規費表.PDF
附件三 小船檢查丈量規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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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設備
第 三 節 舵機、錨機及繫泊設備
第 46 條
小船操舵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小船應具適當強度及有效作動之操舵裝置,俾能在船舶於最大速度下操舵,並能於最大速度時倒車不致受損。
二、航行沿海航線之小船使用動力操作機器者,應具備輔操舵裝置,並應易於接近。
三、所裝之轉向設施並非舵時,其構造及操作應適於其計畫之目的,並應符合第一款規定。
四、小船裝設自動操舵系統者,應具備能立即轉換為人工操舵之裝置。
五、載客小船其搖控操作之操作裝置應於操舵位置備有舵角指示器。
第 47 條
小船應具備足夠能力之繫泊及起錨設備。包括繫泊用纜繩、錨、錨鏈或錨索。
前項小船用錨、錨鏈或錨索之規格及數量應符合小船設備基準表規定。
第 48 條
小船舵機、錨機及繫泊設備之定期檢查,應確認該等設備處於正常工作狀況,必要時應作拆解檢查及性能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