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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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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客船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規範.ODT
附表一客船航前安全點檢表.PDF
附表二中華民國載客船舶安全抽查紀錄表.PDF
附表三受風傾側穩度計算表.PDF
附表四載客傾側穩度計算表.PDF
附表五乘客定額計算表.PDF
附表六中華民國航線客船安全證書.PDF
附表七中華民國國內航線客船安全證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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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兼載貨物
第 116 條
客船兼載貨物時,其船舶之穩度,應符合第三章規定,並不得影響逃生動線及船舶設備之取用操作。
第 117 條
客船兼載大量散裝貨物時,應備有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裝載計畫。
前項計畫應包括堆裝佈置圖及穩度計算書。
第 118 條
客船除有特殊設備及安全可靠之措施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准者外,不得兼載危險品貨物。
第 119 條
客船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外,不得兼載甲板貨物。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為前項認可時,應重新核算其乘客定額,將兼載甲板貨物之處所予以剔除。
第 120 條
客船兼載牲口或家畜時,應有適當之隔離,並應有妥善之設備,以供飼養照料及清潔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