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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9 條
客船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外,不得兼載甲板貨物。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為前項認可時,應重新核算其乘客定額,將兼載甲板貨物之處所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