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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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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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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郵件種類
第 六 節 小包
第 36 條
小件物品用遞送函件之方法遞送者,為小包。
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成表報,亦得作小包寄遞。
第 37 條
小包每件重量不得逾一公斤,其尺寸限度與信函規定同。但寄往附表 (一
) 第 (三) 欄所列國家之小包重量不得逾五百公克,寄往附表 (一) 第 (
十三) 欄所列國家之小包得展至二公斤。
小包應於封面註明「小包」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
英文註明之 (見附表 (二) ) ,並應黏貼綠色報關簽條,申報價值逾九一
八‧三○金法郎者,另附規定份數報關單。
(備 註:附表一、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899-169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