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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稅捐減免
第 七 節 其他稅捐減免
營利事業報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購置專為節約能源之機器、設備,可節
省或代替能源者,該項機器、設備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二年內未能折
舊足額者,得於以後年度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營利事業購置專供防治污染用之機器、設備,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二
年內未能折舊足額者,得於以後年度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在工業區或編定之工業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興建標準廠房,出售時免
徵承購人之契稅;出租時其應繳之房屋稅,自出租日所屬之徵收期間起,
減免五年,第一年全部免徵;第二年減徵百分之八十;第三年減徵百分之
六十;第四年減徵百分之四十;第五年減徵百分之二十。
前項廠房在未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
國際觀光旅館應課徵之房屋稅,依規定之稅率減半徵收。
政府為促進國際貿易,投資世界貿易中心計畫所興建之展覽館及國際會議
中心,其房屋稅免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