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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營利事業報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購置專為節約能源之機器、設備,可節
省或代替能源者,該項機器、設備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二年內未能折
舊足額者,得於以後年度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